今年7月「提審法」新制正式上路,未來只要是民眾被法院以外的機關所逮捕、拘禁者,都可以在第一時間聲請面見法官、請求即時救濟,由法院介入審查剝奪人身自由的合法性,據以決定逮捕或拘禁是否妥適與必要。法院審查後如認不應逮捕、拘禁者,即應裁定釋放。新制新氣象,新的措施將使得人權保障更加完整與週全。
在過去,司法實務多將提審事由限縮在「因犯罪嫌疑被逮捕、拘禁」之情形,對於「非因犯罪嫌疑被逮捕、拘禁」之情形得否聲請提審,因原先規定並無相對應之處置規定,導致司法實務多採保守的限縮解釋,認為後一情形並無適用提審法之餘地。修法後,即時救濟制度之法制趨於完整,使得非因犯罪嫌疑被拘捕的民眾可以即刻向逮捕、拘禁所在的地方法院聲請提審,而且完全免費(提審法第1條),受理後若法院認有提審之必要時,則須在24小時內發出「提審票」給逮捕、拘禁的相關機關(提審法第5條),而該機關於收到提審票後亦須於24小時內應將民眾解交法院(提審法第7條)。提審調查時應開庭,相關當事人並得到庭陳述意見(提審法第8條)。此外,提審法還規定,拘捕機關必須告知本人及親友有「提審權」(提審法第2條),違反告知義務者將被處以10萬元以下的罰金(提審法第11條);而拘捕機關之人員在收到提審票後未於24小時內將人解交法院者,最重更可處以3年以下之有期徒刑(提審法第11條)。提審法新制實施後,擴大了適用範圍,並課予一定之強制效果,可謂充分落實了正當法律程序之精神。往後只要被抓了,不用客氣請大聲說出:「我要見法官!」

參考法條:
提審法第1條(提審之聲請)
人民被法院以外之任何機關逮捕、拘禁時,其本人或他人得向逮捕、拘禁地之地方法院聲請提審。但其他法律規定得聲請即時由法院審查者,依其規定。
前項聲請及第十條之抗告,免徵費用。
提審法第2條(逮捕拘禁機關應書面告知之事項)
人民被逮捕、拘禁時,逮捕、拘禁之機關應即將逮捕、拘禁之原因、時間、地點及得依本法聲請提審之意旨,以書面告知本人及其指定之親友,至遲不得逾二十四小時。
本人或其親友亦得請求為前項之告知。
本人或其親友不通曉國語者,第一項之書面應附記其所理解之語文;有不能附記之情形者,應另以其所理解之語文告知之。
提審法第5條(提審之聲請與駁回之事由)
受聲請法院,於繫屬後二十四小時內,應向逮捕、拘禁之機關發提審票,並即通知該機關之直接上級機關。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得以裁定駁回之:
 一、經法院逮捕、拘禁。
 二、依其他法律規定得聲請即時由法院審查。
 三、被逮捕、拘禁人已回復自由。
 四、被逮捕、拘禁人已死亡。
 五、經法院裁判而剝奪人身自由。
 六、無逮捕、拘禁之事實。
受聲請法院,不得以無管轄權而裁定駁回之。
提審法第7條(被逮捕拘禁人之解交)
逮捕、拘禁之機關,應於收受提審票後,二十四小時內將被逮捕、拘禁人解交;如在收受提審票前已將該人移送他機關者,應即回復發提審票之法院,並即將該提審票轉送受移送之機關,由該機關於二十四小時內逕行解交;如法院自行迎提者,應立即交出。
前項情形,因特殊情況致解交或迎提困難,被逮捕、拘禁人所在與法院間有聲音及影像相互傳送之設備而得直接訊問,經法院認為適當者,得以該設備訊問,逮捕、拘禁之機關免予解交。
逮捕、拘禁之機關,在收受提審票前,被逮捕、拘禁人已回復自由或死亡者,應將其事由速即回復發提審票之法院。
第二項之視訊過程,應全程錄音錄影。
提審法第8條(當事人到場陳述意見機會)
法院審查逮捕、拘禁之合法性,應就逮捕、拘禁之法律依據、原因及程序為之。
前項審查,應予聲請人、被逮捕、拘禁人及逮捕、拘禁之機關到場陳述意見之機會。必要時,並得通知相關第三人到場陳述意見。
法院關於提審聲請之處理,除本法規定外,準用其他相關法律規定之程序。
提審法第11條(罰則)
逮捕、拘禁機關之人員,違反第二條第一項之規定者,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。
逮捕、拘禁機關之人員,違反第七條第一項之規定者,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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